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0306号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飞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飞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兆弘饰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