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10号原告:南京梦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祖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三套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雨,董事长。
被告:桐庐县桐君街道富贵缘床上用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负责人:仲琳。
原告南京梦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三套车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桐庐县桐君街道富贵缘床上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南京梦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梦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梦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南京梦发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