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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6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周秋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初10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锐,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周秋涛,男,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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