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0号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嘉源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古楼二村陈厝下埕24号。
经营者:陈焕彬,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嘉源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