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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湖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湖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湖雾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湖雾五金经营部(经营者王毓载,经营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湖雾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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