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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平度市城南加油站、纪恩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40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平度市城南加油站、纪恩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平度市城南加油站,纪恩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40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城南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纪恩学。

被告:纪恩学。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代诉讼理人:王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城南加油站、被告纪恩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市城南加油站、被告纪恩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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