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952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泾门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42号。
经营者:须正洪,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万吉文化办公用品玩具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82-84号。
经营者:居海东,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威,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泾门店、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市万吉文化办公用品玩具批发部、徐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