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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德宝机械厂、卢惠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12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万江德宝机械厂、卢惠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万江德宝机械厂,卢惠乐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万江德宝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第二工业区。

经营者:张斌,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惠乐,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东莞市万江德宝机械厂(下称德宝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卢惠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方便切纸机进行换刀的卷纸输送机构”,专利号为ZL20142018××××.4)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根据初步证据显示,广东省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依法应由原审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德宝机械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德宝机械厂负担。

德宝机械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依法移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驳回的裁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在东莞市××区简沙洲社区第二工业区,根据法律规定和本着方便被告的原则,案件应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定应当撤销,由有管辖权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卢惠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

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德宝机械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发布施行后,侵害专利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故上诉人德宝机械厂请求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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