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玉山镇宝益路**号*号房。
法定代表人:叶枝茂,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常胜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恒,公司总裁。
原审被告:丁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原审被告:叶丽琴,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原审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座*层北厅***号。
经营者:郑勇刚。
上诉人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丁盛、叶丽琴、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豫01民初947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并没有发生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诉人从来没有与本案中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建立任何销售代理合同关系,没有委托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销售过任何产品。
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系被上诉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为制造恶意诉讼刻意串通的虚假销售方,法院应当要求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系上诉人委托的销售方。
若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法院应当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即安全插座的销售地在郑州市,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了公证保全的证据,因此郑州属于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江苏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