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5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地为安徽省枞阳县。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黄辉(另案处理)在黄辉承租的本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凤尾北街十一巷十七号旁边简易化妆品加工厂,加工生产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面膜。
同年11月1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某甲,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面膜151342片、灌装机2台及包装盒1批。
经鉴定,上述面膜共价值人民币2724156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是辩称其不知道生产的面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始,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凤尾北街十一巷十七号旁边简易化妆品加工厂,加工生产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面膜。
同年11月10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某甲,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面膜151342片、灌装机2台及包装盒1批。
经鉴定,上述面膜共价值人民币272415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王某乙兵、郝某乙、王某乙、刘某乙、李某乙、叶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赃物的照片,鉴定证明,证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材料。
对于被告人王某甲提出的其不知道生产的面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辩解,经审查,从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的生产方式、储存地点来看,王某甲本人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及常识足以知晓其生产的面膜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述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情节、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认罪态度、身体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面膜、包装盒一批及作案工具灌装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