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69号之一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棋良、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联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广山西路山水康桥6#-1-110。
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联扬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棋良,被告徐州市联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徐州市联扬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同时,因案外人永康市芝英明昊休闲用品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依法中止本案审理。
2017年3月1日,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