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南县振鑫冷食厂。
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后东村。
负责人:徐景国,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国,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蓝鸽食品厂。
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磁村工业园。
负责人:曹海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德福,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莒南县振鑫冷食厂、徐景国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蓝鸽食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南县振鑫冷食厂、徐景国以已与被上诉人淄博蓝鸽食品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莒南县振鑫冷食厂、徐景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莒南县振鑫冷食厂、徐景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莒南县振鑫冷食厂、徐景国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