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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云汉与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2159号
案件名称邓云汉与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云汉,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159号原告:邓云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圣广。

被告:长沙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

经营者:方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汉诉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云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汉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云汉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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