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159号原告:邓云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跃,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圣广。
被告:长沙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
经营者:方志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云汉诉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云汉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汉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优狐电动自行车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云汉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