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76号之一原告:程道远,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洲。
被告:张汝兵,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南通星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徐丰。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志,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道远与被告张汝兵、南通星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2017年2月27日,原告程道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道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程道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