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号之一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晏子路4818号。
法定代表人尚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