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89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新世纪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街。
��责人吴梅花。
实际经营者夏回毅,男,1981年3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号。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新世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