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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物天下三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物天下三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物天下三区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0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物天下三区便利店,住所长春市经开三区**栋*号。

经营者:蔡玉娜。

原告四川省百���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易物天下三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后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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