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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陈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12刑初85号
案件名称85陈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飞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飞,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南通瑞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如东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日,本院登记立案后,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17年3月8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陈飞借用南通芬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如东浅草汇洗浴中心签订了《中广欧特斯空气源热泵热水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向如东浅草汇洗浴中心销售总货款为250000元的中广欧特斯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和风冷热水机组空调,其中7台主机总价136000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陈飞为降低经营成本,从广东庄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未贴商标的7台空气源热水器和风冷冷热水机组空调主机,冒充中广欧特斯产品安装在如东浅草汇洗浴中心,并收到如东浅草汇洗浴中心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25000元。

2015年10月底11月初,如东浅草汇洗浴中心因设备达不到使用要求,提出设备未贴商标的质疑后,被告人陈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私自在广告公司制作7张“OUTES中广欧特斯”商标,分别粘贴于上述7台热水器和空调主机上,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6000元。

本院审理另查明:“OUTES中广欧特斯”系浙江中广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9282299号,核定使用于第11类“热水器;

电热水器;

水冷却装置;

空气加热器;

空气调节设备;

空气调节装置;

空气过滤设备;

气体净化装置;

空气消毒器;

润湿空气装置;

加热泵”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止。

2015年6月29日,浙江中广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飞的涉案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能够对被告人陈飞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飞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假冒商标标识实物、证人李某提供的物证照片,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调取的《中广欧特斯空气源热泵器销售合同》、《报价单》、《冷热水机组空调设计方案》、《售后服务协议书》、南通芬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账单、收据,证人资慧鹏提供的佛山市庄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账本、信息截屏,被告人陈飞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提取记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杨敏、张某、徐某、李某、资慧鹏、赵某等人的证言,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南通芬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空气源热水器涉嫌犯罪移送书,以及被告人陈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飞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陈飞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纪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龚启兵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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