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经营者:毛利德。
被告:南安市仑苍汪流付水暖配件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经营者:汪流付。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诉被告武侯区利德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利德经营部)、南安市仑苍汪流付水暖配件店(以下简称汪流付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流付配件店的起诉。
后九牧公司以与利德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利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