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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洛阳浩发食品有限公司、梁文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洛阳浩发食品有限公司、梁文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洛阳浩发食品有限公司,梁文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83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浩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吕店镇符村。

法定代表人:梁文现。

被告:梁文现,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浩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梁文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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