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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证保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证保5号申请人: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胜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

申请人深圳市拓普视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以两被申请人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申请人享有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ZLXXXXXXXXXXXX.8),且涉嫌侵权产品即将出口难以取得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从上海浦东外高桥港区海关出口的集装箱内的货物进行证据保全,集装箱号为UACUXXXXXXX、DFSUXXXXXXX,出口码头为振东(外二),货物名称为PIR3MP,规格为C-841,品牌为NIGHTOWL。

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再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上海浦东外高桥港区海关出口的货物(集装箱号为UACUXXXXXXX、DFSUXXXXXXX,出口码头为振东(外二),货物名称为PIR3MP,规格为C-841,品牌为NIGHTOWL),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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