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213号原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蔡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信越合纵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玉凤佳音计算机配件经营部。
被告: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坂尚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江朝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公司)诉被告北京信越合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越合纵公司)、被告北京玉凤佳音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玉凤佳音经营部)、被告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欧菲光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信越合纵公司、玉凤佳音经营部、宸鸿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欧菲光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信越合纵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玉凤佳音计算机配件经营部、被告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