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7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昱荣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淑荣,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98号中恒商城小商品二厅X3311-3313号(荣荣百货)。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昱荣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