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7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杨,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同心同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金龙路鸿锦工业园B栋2楼。
法定代表人:谢春风。
被告二:谢春风,男,汉族,出生年月:1979年1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深圳市同心同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谢春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