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9号原告:黄岩南城梦琳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
法定代表人:许金明。
委托代理人:许玲爱,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南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工业园区朝元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章云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南城梦琳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浙江南峰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南城梦琳塑料制品厂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南城梦琳塑料制品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南城梦琳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岩南城梦琳塑料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