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39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芝。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