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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城关区武都路万利真皮小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02民初519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城关区武都路万利真皮小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城关区武都路万利真皮小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519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代理人: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OLSON,AndrewPhilip)。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武都路万利真皮小坊,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63号-3。

经营者:苏娟,女,回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城关区武都路万利真皮小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剩余525元,退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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