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394号之二原告:毛巧仙,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义超,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保权,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巧仙与被告杨保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巧仙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巧仙撤回对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巧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