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民初175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乐惠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马家庄村。
经营者:王立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良,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乐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