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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栽华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终736号
案件名称李栽华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栽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海金,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栽华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栽华所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栽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李栽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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