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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与鄱阳县杨家将足浴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11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与鄱阳县杨家将足浴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鄱阳县杨家将足浴旗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初131号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经营场所: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768号丰和商务大厦(第1-3层),组织机构代码:L6415211-0。

负责人:帅红根,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蓉,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知识产权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鄱阳县杨家将足浴旗舰店,经营场所:鄱阳县鄱阳镇湖城港湾A4-5号。

负责人:程龙和,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诉被告鄱阳县杨家将足浴旗舰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红谷滩新区大公馆休闲洗浴足疗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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