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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隆盛达化妆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23539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隆盛达化妆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隆盛达化妆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3539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隆盛达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陈婉婷。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隆盛达化妆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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