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90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一江春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
经营者:张体会,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一江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