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民初2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鹤兴土豆粉快餐店,地址:鹤岗市向阳区向阳路116-1号。
经营者:李满仓。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向阳区鹤兴土豆粉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