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373号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Q。
法定代表人:芮士光,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姚先同,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个体工商户济宁市任城区毛三老菜馆经营者。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姚先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