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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姚先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29民初2373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姚先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姚先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373号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Q。

法定代表人:芮士光,职务: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姚先同,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个体工商户济宁市任城区毛三老菜馆经营者。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姚先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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