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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王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7民初203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王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王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203号原告:凌万义。

被告:王鹏飞。

本院在审理凌万义与被告王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住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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