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61号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350129293W,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区济慈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曾长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铭华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706648309,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杭民。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铭华古典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668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东阳市卢家艺林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