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4315号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6174523651,住所地广东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四横路。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诗墨言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81MA21AXWMXK,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国服大厦)**(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谢榕。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诗墨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诗墨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诗墨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诗墨言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