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同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余铨。
被告:宜昌市同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猇路连锁店,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73号。
负责人:刘传廉。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同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宜昌市同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金猇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