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980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兰。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