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3974号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泉松天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南桥二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超,职务不详。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泉松天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