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45号之一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永焕。
被告: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新德。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鑫哲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邦达安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