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姣,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宏宇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邱武祥,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宏宇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宏宇通讯器材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