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4号原告:彭华,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富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华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红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彭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