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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15民初20517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51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商务及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付会军,经理。

被告: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新乐市。

经营者:高红亮,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西关西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叶菊芬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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