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051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商务及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付会军,经理。
被告: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新乐市。
经营者:高红亮,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西关西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石家庄佳跃电热毯有限公司、新乐市华达无纺布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审 判 长 叶菊芬审 判 员 冯 祥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