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28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平,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程运综合超市,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栋。
经营者:赵子睿。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关区程运综合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其余62.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