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68号之一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13-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67354295。
法定代表人:龚莉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芳,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