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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768号之一
案件名称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68号之一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三村13-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67354295。

法定代表人:龚莉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芳,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味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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