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296号原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行别营乡后张寺营村。
法定代表人:卫富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伟创电工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光辉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司马乡司马村。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
原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伟创电工机械厂、光辉线缆有限公司、金泰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泰电缆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泰电缆有限公司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卫华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泰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