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73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七星文中百货店。
住所:昆明市寻甸县七星镇七星街。
经营者:刘文忠。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寻甸七星文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寻甸七星文中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