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974号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城东工业园宏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35224H。
法定代表人:俞俐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德、马俭剑,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歌山北路**院内靠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671367586。
法定代表人:佘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艺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卓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俭剑,被告梦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卓艺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梦雅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卓艺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48××××.1、名称为“多功能压线颈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梦雅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U型枕粒子颈枕”;
3.梦雅公司赔偿卓艺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包括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033.8元)。
庭审中,卓艺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维权合理费用为26033.8元。
事实和理由:卓艺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功能压线颈枕”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73048××××.1,授权公告日2018年4月10日,目前仍在专利有效期内。
梦雅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U型枕粒子颈枕”产品,经对比发现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涉嫌构成侵权。
为此,卓艺公司依法对梦雅公司的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取得了涉嫌侵权的产品。
被告梦雅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梦雅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卓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1日,卓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多功能压线颈枕”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73048××××.1,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10日,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本产品的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俯视图,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20年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3月16日,卓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俭剑在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进入1688网站,登陆个人账号,搜索“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显示有两个店铺,店铺名称分别为“梦雅家纺源头厂”与“梦雅康旗舰店”。
进入“梦雅康官方旗舰店”店铺,“公司档案”页面显示“专注研发生产颈枕13年制造商贴牌定制礼品定制产品研发工厂通过多家国际验厂机构认证13年专注颈枕制造OEM定制快速打样东阳梦雅家纺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和销售粒子靠枕、抱枕、休闲旅行枕、按摩枕等布艺日用品、布艺玩具的生产厂家…公司自07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各类休闲枕、颈枕、抱枕、按摩枕的设计与研发”等字样。
“深度认证报告”中,“全景工厂”显示有工厂全景图,“能力概览”页面显示“员工数94人厂房面积7276㎡生产设备数55台品牌资质自有品牌”,“企业文化与部门人员”页面显示“生产人数82设计人员2东阳梦雅家纺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类型为海绵制品和旅行箱装,拥有注册商标为梦雅康MAINYER”,“厂房与生产设备”页面附有厂房与生产设备图片,在“代工模式”页面显示为OEM、ODM、OBM。
进入“供应产品”页面,其中“U型枕粒子护颈旅行枕轻便颈枕颗粒…”显示30天成交154元,进入上述链接,商品名称为“U型枕粒子护颈旅行枕轻便颈枕颗粒u形枕头午睡靠枕飞机枕批发”,商品附图显示有“专注颈枕12年品质工厂现货+定制”等字样,商品价格2-29个为17.23元,30-99个为16.34元,≥100个为15.54元,30天内8个成交,15条评价,1918个可售,在详细信息页面显示“品牌:梦雅康,加工定制:是”。
进入“梦雅家纺源头厂家”店铺,“公司档案”页面显示“专注研发生产颈枕、箱套13年品质工厂贴牌定制产品研发工厂通过多家国际验厂机构认证13年生产实力一直专注颈枕制造东阳梦雅家纺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记忆枕、慢回弹枕头、旅行枕、颈椎枕、按摩枕等的专业厂家…”等字样。
“深度认证报告”中,“全景工厂”显示有工厂全景图,“能力概览”页面显示“员工数105人厂房面积7276㎡生产设备数54台品牌资质自有品牌”,“企业文化与部门人员”页面显示“生产人数80设计人员3东阳梦雅家纺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类型为颈枕,拥有注册商标为MAINYER、梦雅康”,“厂房与生产设备”页面附有厂房与生产设备图片,在“代工模式”页面显示为OEM、ODM、OBM。
进入“U型枕粒子颈枕轻便小体积旅行枕汽车飞机午睡枕头颗粒靠枕批发”商品链接,商品附图显示有“MAINYER专注颈枕12年品质工厂现货+定制”等字样,商品价格2-29个为16.90元,30-99个为16.50元,≥100个为15.70元,成交0,评价10,36个可售,在详细信息页面显示“品牌:mainyer梦雅康加工定制:是我们是工厂直销店,自有工厂,十二年生产力,货源充足、品质有保障”等字样,详情页另附有仓库、生产泡沫粒子U形枕生产部包装部、记忆棉发泡机的照片,成交记录显示本商品累计售出784个,30天内没有成交记录。
将颜色分类为“雪花粒子、浅灰”的商品2个加入购物车并结算,该商品的总金额为33.8元,订单编号为×××49。
2020年3月17日,公证人员代为签收了送至公证处的包裹(圆通速递YT4401286124613),马俭剑于2019年3月19日对该包裹及内装物品等进行了拍摄,公证人员进行封存后由马俭剑保管。
后,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1688网站,登陆个人账号,,订单编号为×××49的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运单号码为圆通速递YT4401286124613。
2020年3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分别出具(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007号、第1008公证书。
卓艺公司为本案及(2020)浙01民初973号一案共支出公证费4500元。
经当庭开拆上述公证实物,内含U型粒子枕一个,产品及外包装盒上均无生产商信息,卓艺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已删除的事实。
经庭审比对,卓艺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设计外观构成相同,梦雅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如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边缘两节枕头的宽度较窄;
2.被控侵权产品表面的缝合线凹陷的深度较深。
庭审中,梦雅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并确认“梦雅康官方旗舰店”店铺中通过“U型枕粒子护颈旅行枕轻便颈枕颗粒u形枕头午睡靠枕飞机枕批发”链接销售的商品与“梦雅家纺源头厂家”店铺中通过“U型枕粒子颈枕轻便小体积旅行枕汽车飞机午睡枕头颗粒靠枕批发”链接销售的商品是相同的。
另查明,1688网站上“梦雅家纺源头厂家”店铺、“梦雅康官方旗舰店”店铺系由梦雅公司注册开设。
梦雅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布艺日用品、床上用品、海绵制品、聚氨酯制品等生产销售;
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业务。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卓艺公司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卓艺公司的专利外观除存在被控侵权产品边缘两节枕头的宽度较窄,表面的缝合线凹陷的深度较深的区别外,其他均相同,应当认定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48××××.1的“多功能压线颈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卓艺公司指控梦雅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于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指控,因卓艺公司在梦雅公司经营的店铺中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结合公证书显示销售产品页面显示有产品图片、价格等信息,本院认定,梦雅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制造行为,首先,梦雅公司在其1688店铺侵权产品销售页面的侵权产品图片上显示“MAINYER专注颈枕12年品质工厂现货+定制”的字样,并附有仓库、生产泡沫粒子U形枕生产部包装部、记忆棉发泡机的照片,在侵权产品详细信息页面显示“品牌:mainyer梦雅康加工定制:是我们是工厂直销店,自有工厂,十二年生产力,货源充足、品质有保障”等字样,并在公司档案页面宣传“专注研发生产颈枕、箱套13年品质工厂贴牌定制礼品定制产品研发工厂通过多家国际验厂机构认证13年生产实力一直专注颈枕制造东阳梦雅家纺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记忆枕、慢回弹枕头、旅行枕、颈椎枕、按摩枕的专业厂家…”深度认证报告中,包含工厂全景图与生产设备图片、生产人数、厂房面积、生产设备数、东阳梦雅家纺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类型为海绵制品和旅行箱装,拥有注册商标为梦雅康MAINYER、代工模式为OEM、ODM、OBM等信息,结合梦雅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生产,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梦雅公司制造了侵权产品。
梦雅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卓艺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48××××.1的“多功能压线颈枕”外观设计专利权,且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显示尚有库存,卓艺公司据此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现有证据,梦雅公司的侵权获利或者卓艺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均无法查清,并且卓艺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梦雅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7年10月11日,授权公告日2018年4月10日;
2.梦雅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2.梦雅公司分别通过“梦雅康官方旗舰店”店铺、“梦雅家纺源头厂”店铺销售侵权产品,其中在“梦雅康官方旗舰店”店铺侵权产品价格2-29个为17.23元,30-99个为16.34元,≥100个为15.54元,30天内8个成交,15条评价,30天成交154元,在“梦雅家纺源头厂”店铺侵权产品价格2-29个为16.90元,30-99个为16.50元,≥100个为15.70元,成交0,评价10,成交记录显示本商品累计售出784个,30天内没有成交记录;
3.卓艺公司为本案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48××××.1的“多功能压线颈枕”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负担2320元,由被告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
原告宁波卓艺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东阳市梦雅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